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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5     点击次数: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1. 为更好的建设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基地,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更广泛地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人才培养和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科普服务宗旨是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激发科学兴趣,播下科学种子。以科普基地为依托,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生物学科在植物、动物、微生物、医学等各个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引导青少年对生物事业产生兴趣,立志参与国家重大工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等重大需求,为发展我国的生物事业贡献力量。

3.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教育基地主要依托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哺乳动物生殖生物学及生物技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细胞分子调控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内蒙古马铃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命科学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等构建,面向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科普教育活动、科研和创新的深入融合。

二、科普教育活动开展形式

4. 科普基地服务坚持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以满足中小学生对生物各分支学科知识的学习需要为目的,通过开展科普报告、参观实验室、观看科学实验、动手实践等方式将科普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5. 提升科普基地活动的综合层次,定期开展以“科普节”“科普夏令营”为代表的系列科普活动,并不断更新增加创新科普教育项目,定期更新科普宣传内容。

6. 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科普活动,杜绝迷信,崇尚科学,在每年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大型科普讲座,开展参观、交流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参与科普活动。

三、科普教育活动参与人员及经费保障

7. 学院组织部分专业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离退休教师和学生志愿者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队伍,负责科普基地的运营管理和活动开展。

8. 把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学院议事日程,落实科普教育活动经费。每年由学院自筹经费用于支持学院科普基地的建设,举办科普教育活动。

9.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举办科普教育活动的材料费、科普教育活动工作人员酬金以及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表彰。

10. 学院每年对科普教育活动工作予以评价。对在开展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四、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及总结

11. 加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宣传力度,增加科普展教形式,包括模型、展板、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及社会公众广泛了解并参与到科普活动中来。

12. 对所开展的科普活动进行及时的总结,并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科普教育服务平台发布,使更多的青少年及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科普基地的不断建设中来。

五、开放制度

13. 科普基地以公益形式免费对外开放,开放方式:

(一)定时开放

由科普基地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在每年全国科普日(9月的第三个公休日)、全国科技活动周(5月的第三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530日)固定全天开放。

(二)预约开放

非固定开放时间需要向科普基地提出预约登记,由基地统一安排后接受参观或开展科普活动。预约电话:4993194

六、科普教育活动安全管理

14. 科普基地安全管理参照《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执行。

15. 科普教育活动安全管理参照《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执行。

16.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17.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教育基地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8110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科普教育基地

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优化科普基地环境,保证科普教育活动安全、顺利地开展,充分发挥各实验室在科普教育工作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等校院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普教育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院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普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科普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接受主管科普基地活动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条 提供活动场所的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科普基地负责部门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负责科普活动安全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二)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三)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六)对参加科普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 在开展科普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六条 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地师生在一切教学活动中,都要有“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的意识,遇到突发的安全事件,要沉着应对,确保在场师生的生命安全。

(一)发现师生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应迅速送往医院诊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迅速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三)做好家长、家属的安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基地的稳定;

(四)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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