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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2     点击次数:

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验动物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平台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等,结合本国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国重实验室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平台的管理工作,要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第五条 实验动物平台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国重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课题组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使用实验动物,需提前半年申报使用实验动物计划(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
(二)实验动物应来源于本实验动物平台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四)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并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每年体检1次。患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课题组和个人,要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第九条 实验动物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并达到相关等级标准。
第十条 定期对实验动物环境进行检测,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供应或出售实验动物时应保质保量,并提供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与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动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课题组和个人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十六条 所有的动物实验必须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动物实验要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室进行;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动物管理员责任
第十八条 每月向平台管理员上报大小鼠生产数量、内外销售记录情况汇总。
第十九条 每月向平台管理员上报原料采购种类、数量和饲料生产量统计。
第二十条 每月向平台管理员上报饲料和垫料等耗材使用情况统计。
第二十一条 每月向平台管理员上报动物房人员出入和实验动物出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平台负责人对采购物品具有监督和验收责任。
第六章 实验动物平台管理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平台管理员对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动物房的使用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平台管理员应对实验动物和饲料的生产、销售账目明确,做到有序管理、合理采购。
第二十五条 平台管理员应对实验动物平台的各项耗材使用做好预案,对易损耗材进行合理备货。
第七章 实验动物的卫生防疫与生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建立消毒卫生防疫制度,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工作,发生疫情时立即进行隔离,消毒等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无标签和无人认领的死亡实验动物交由平台调查协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排泄物、实验废弃物等,按学校有关规定,由专业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本实验动物平台中不得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相关的动物实验。
第三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课题组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未遵守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课题组及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购买本平台实验动物动物和使用实验动物房所产生的费用按季度结算,每两个季度结算一次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相应费用,应向平台分管副主任提出说明或延迟付款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时限补齐相应款项。如未履行本程序,本平台有权依照本平台处罚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实施。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按本规范严格执行。本规范由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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