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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平台出入屏障环境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2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须提供《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健康证明,经国重实验室实验动物平台审核合格后,获得屏障系统及相应动物饲养室准入授权。屏障系统照明时间:8:00~20:00(周一至周日),每次进、出屏障系统应登记实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课题组、进入时间、离开时间)。
第二条 新开展动物实验课题的实验项目,应符合动物实验项目及伦理审查的相关规定,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第三条 购入动物必须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引进动物需提供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出具的该批次动物质量检验报告,且均采用封闭包装运输,填写《新引入动物登记表》后,进入屏障系统。如无质量合格证明或运输包装盒不合格,则拒绝接受,请退还供应商或安乐处死。实验动物经传递窗进入屏障系统核对并登记品系、性别、数量、周龄后进行检疫,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如发现有死亡、咬伤、出血、溃烂、脱毛等异常临床症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和供应商,进行临床诊断取样后实行安乐死。如检查、检疫正常,将动物分笼,严格完整填写并悬挂好动物实验卡(实验卡内容包含:课题组、实验者、电话、动物品系、数量、性别、日期)。
第四条 实验动物和不耐高温实验用品进入屏障系统须经过传递窗消毒。物品放入传递窗,紫外灭菌灯照射消毒20~30分钟后进入屏障系统。耐高温实验用品须经过高温、高压灭菌后进入屏障系统。未消毒、消毒不彻底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进入屏障系统。
第五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工作区前更换屏障外用拖鞋或穿戴一次性鞋套,穿戴整齐之后方可进入。屏障更衣室三门互锁控制,每道门须随手关闭,否则其他门无法开启。在第一更衣室,将外衣及其他个人用品存放于储藏柜内,屏障外用拖鞋放在指定鞋架上;进入第二更衣室,穿戴实验防护服、帽子、口罩、手套,头发不得露于防护帽外,再进入屏障系统。穿戴(特别是口罩,帽子)不规范者禁止进入屏障系统,禁止随身携带任何物品直接进入屏障系统。实验人员离开屏障系统时将手套、口罩、防护服、拖鞋等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屏障系统设有门禁,实行一个课题组一张卡,如使用失效请及时与管理员沟通解决,禁止相互借用,任何因门禁卡使用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动物安全和设施损坏,后果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实验人员按照授权进入动物饲养室,进、出房间应随手关门,禁止进入其他课题组房间。 
第七条 按国家标准饲养密度进行动物实验。小笼中饲养的实验用大鼠,单笼成年鼠数量限3只以内、小鼠限5只以内;大笼饲养的成年鼠,大鼠限10只以内、小鼠限20只以内;单笼内繁殖大、小鼠成年鼠不得超过3只,幼鼠不能超过1窝,并明确标示大、小鼠的出生日期, 21日龄仔鼠视为成年鼠,应及时分笼饲养。单笼成年鼠数量在6~10只时,多出鼠数按每只成年鼠每天2元、每只幼鼠0.5元另外统计收费。过期不改或未说明情况视为研究组淘汰动物。
第八条 实验人员应维护动物饲养室内环境整洁。实验结束后清洁实验台;将使用过的笼具经专用传递窗放入洗刷间;注射针头、针管等医疗废弃物放置指定垃圾桶内;死亡动物的尸体经塑料袋密封后,带到屏障外,存放在专用的冰柜内。淘汰的实验动物须立即通过传递窗传出屏障系统,在指定地点经安乐死方式处置,并填写《实验动物处死记录》,动物尸体及残留物要经塑料袋密封后,存放在专用冰柜内。如发现淘汰动物没有处死,或没有处死的动物直接放入冰柜,直接取消进行动物实验的授权,并全实验室通报。
第九条 动物试验如有特殊要求,如要求不换垫料、不加水、饲料或添加特殊实验材料等,应通知工作人员,悬挂特殊实验警示牌,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条 实验动物平台工作人员应严格规范操作,为动物实验做好基础性服务。每天检查饲养间内的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确保参数符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每天准备好屏障用灭菌拖鞋、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实验用品;及时将用过的防护服等用品清理、清洗、干燥、消毒灭菌。每周更换垫料,保证动物饮水、饲料充足,维护饲养环境清洁、整齐,不留死角。每天对屏障内地面、走廊消毒,预防交叉感染。将消毒灭菌后的笼具、饲料、垫料、饮水储备充足。每天对饲养设备、实验动物状态进行观察,做好设备运行、笼具使用数量、动物数量等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研究组实验人员。
第十一条 保障生物安全,做好卫生防疫。禁止有关活毒、放射性物质的动物试验。实验人员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有关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经专用通道离开屏障系统;转运活体或死亡实验动物的全过程,均须采取封闭包装。不采取封闭包装的实验动物禁入屏障系统;返还的笼具放于洗刷间。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项动物实验规范,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如违反操作规范,或被动物实验人员投诉并确认违规者,将采取批评警告、罚款降薪、留岗查看、解聘下岗等惩罚措施。研究组实验人员如违反操作规范,将被记录备案,首次违规当面警告并通报课题组;再次违规者全实验室通报;三次违规者暂停准入授权,经检讨反思、教育培训、保证承诺后再准入授权。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费按季度结算,每个季度结算一次饲养管理费,以维持实验动物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未按时结算管理费及用鼠款,实验室将收回鼠房使用权限,停止供鼠。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房是国重实验室级实验平台,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和便于统一协调,饲养空间不属于任何研究人员个人专用,国重实验室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实验空间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动物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研究组指定动物实验联系人,负责本研究组的具体动物实验工作;实验动物交流邮箱: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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